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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7-13 点击:122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其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成伤机制、伤残等级和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① 损伤程度鉴定
损伤程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损伤程度鉴定指狭义的损伤程度鉴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案情,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等,并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损伤程度鉴定多见于故意伤害案,涉及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等。
② 伤残程度
伤残程度鉴定是指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目前有两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及其他部颁标准,伤残等级由一到十级,从重到轻。伤残等级鉴定涉及民事赔偿和司法审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残疾人伤残等级。
③ 三期评定
三期指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伤人员在需要诊疗的过程中需要必要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三期鉴定一般应在伤残鉴定后申请,在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时,不影响申请三期鉴定。
④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根据国家护理依赖评定相关标准对被鉴定人在日常生活上帮助的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终身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住院护理期。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②大部分护理依赖;③部分护理依赖。
⑤ 因果关系鉴定
是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能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委托鉴定要求:
委托人向中心提出鉴定要求,并签订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注明委托要求、委托方及当事人联系方式、交费方式等。委托人提供有关详细病历材料和影像学资料等鉴定材料需经过法庭质证且双方没有异议的。双方如有异议,中心不予受理。
1.一般要求:
  (1)伤残鉴定需治疗终结或临床状态稳定后进行;
  (2)损伤程度鉴定需办案机关(公检法)委托,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到场。
2.鉴定需要携带的材料
  (1)委托书;
  (2)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工伤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
  (4)住院病历(包括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带身份证到医院的医务科复印);
  (5)X线片、CT片、MRI片及报告;
  (6)被鉴定人身份证。
3.外阜案件委托手续
委托机关先将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与被鉴定人伤后所有的病历材料复印件邮寄我中心。中心审案后,如果不能受理,出具“退案函”与鉴定材料一起寄回委托机关。能受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补充相关的鉴定材料并约定时间来中心查体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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